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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发布(综合类)
来源:开云官方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05 08:21:49    浏览:1次

  一、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涉嫌环境犯罪案

  2023年4月下旬,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分析,发现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污染因子近期多次出现小时值超标情况,遂于2023年5月4日委托黄石市城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外排雨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黄城检字【2023】第417号)显示: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5mg/L、总磷38mg/L、砷29mg/L、镉0.024mg/L、铜0.39mg/L、镍0.46mg/L,参照该企业污水执行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8mg/L、总磷1mg/L、砷0.1mg/L、镉0.01mg/L、铜0.2mg/L、镍0.1mg/L)计算,分别超标0.8倍、0.875倍、37倍、289倍、1.4倍、0.95倍、3.6倍。

  同时对该公司做全面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由于生产不均衡,湿法产生的废水不能完全被火法车间消耗,遂将湿法产生的废水暂存于应急池。2023年3月底4月初,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载后,已无法收集初期雨水,而事故应急池也基本处于满池状态,无法开展应急功能。而该公司一直寄希望于新建成的污水纳管排放项目正式运行后来处理这些存量废水,没有采取其他降库容等相关环境管理措施,而是将通向初期雨水收集池的阀门关闭,将通向雨水沉降池的阀门开启,任由初期雨水直接通过三通阀进入雨水沉降池,通过雨水排口经市政管网排向大冶湖,存在主观放任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环保设施行为,也未采取比较有效环境管理措施,任由含砷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通过雨水排口经市政管网排向大冶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

  依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的规定,针对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环保设施,未采取比较有效环境管理措施,任由含砷水污染物流向雨水沉降池,通过雨水排口经市政官网排向大冶湖,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行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6月19日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该企业启动停产整治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现场检查、调取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委托第三方检测等综合手段,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使企业及时认识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红线意识,履行好自身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执法检查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联动,也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

  第一,利用在线监控数据,及时有效地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监视测定的先进手段,具有共享性、自动化及实时性等优势,针对重点污染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始终对于排放口异常数据保持高度关注,通过全天候、全时段监管等方式,实时掌握企业排污的动态信息,对第一时间有效遏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管理,打消企业存在的侥幸心理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加强测管联动,及时锁定证据。获取违法线索后,迅速成立由执法、法制、监测骨干人员组成的案件专班,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和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监测人员现场采样进行监测,全面精准固定证据,快速出动锁定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效能,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及移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规范行刑衔接程序,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互通工作信息及案件查处情况,深化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行刑衔接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制作案件移送材料,并附案件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一应涉案证据材料,确保满足公安刑事案件立案调查的条件,避免移送案件一“送”了之,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湖北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犯罪案

  2023年5月1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六轮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在某轮胎公司现场检查后交办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及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黄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湖北某轮胎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马某某、锅炉工刘某某等多人多次进入在线站房,进入在线监测系统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CEMS系统来进行操作。在点击“空气预调零”按键后,未按相关操作规范要求,仅仅吹扫10S左右,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未接近0值时,点击“确认调零”键进行标定,对零点参数进行篡改,导致在线分时二氧化硫在线毫克/立方米。实施空气零操作后,二氧化硫在线毫克/立方米)

  零点标定正常操作应通过输入管理员密码后在零点标定界面点击“空气预调零”键,此时分析仪进气由锅炉废气改为洁净空气,吹扫大约5分钟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仪数据会逐步变小到0值,氧含量会逐步变大到自然空气中的氧含量值20.9%左右。此时点击“确认调零”键即完成正常零点标定工作。

  该公司人员在氧含量接近正常氧含量20.9%左右时(接近正常氧含量时不会进行折算而使数据变大),利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空气标零的情况下响应较氧含量响应慢的特点,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尚且有一定数值未到0值时进行零点标定,实施了高浓度标准物质标定为低浓度的行为,属于对监测设备的零点参数进行秘密修改,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第九项“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来进行秘密修改的”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同时该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环境犯罪。

  湖北某轮胎股份公司多人、多次通过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利用空气进行零点标定时,实施高浓度标准物质标定为低浓度,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存在很明显的主观故意行为。同时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测也发现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现象,存在实施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动机。

  上述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3年5月1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立案。2023年10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已将该案刑事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2023年10月9日黄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刑拘两人,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件涉嫌环境犯罪,办理过程中不仅证据锁定难,当事人也易进行串供等问题,同时办案人员存在多种办案压力,造成案件办理难度大。本案得以顺利办理主要做到了:

  一是充分利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就该案前期调查期间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检察院分别或共同组织进行了多次案情交流、研判,形成打击合力,有效推动的案件的调查与移送。

  二是不厌其烦开展大数据分析,寻找破案线索。案件调查前期一度因唯一当事人翻供而陷入停滞。经对约2T的视频数据及5个月的在线小时数据来进行深入分析,查出该公司在线数据非正常变化出现异常的规律,以及数据异常时间段位于在线站房的其他可疑人员,并同时对可疑人员分开询问,使案件迅速得以突破。

  三是省、市、县三级环保上下联动,提,专题督办。未解决本案中的各种阻力和压力,案件由阳新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提级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直接办理,同时2023年8月1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关于湖北某轮胎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对该案采取挂牌督办,有力促进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快速移送立案和侦办。

  湖北某轮胎股份公司多人、多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该案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从侧面反映出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上以及企业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但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启示。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也在逐渐完备,环保标准和要求也慢慢变得严,而有些企业环保意识还没有正真获得提升,对环保法律未存敬畏。认为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只要不被发现就没事,即使被发现了大不了“交罚款”。新“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明显降低,体现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志和决心,对环境犯罪的“零”容忍。因此,加强对企业环保法律的宣传尤为必要,大力开展送法入企等活动,让不了解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的企业员工了解环境法,让对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一知半解的企业员工敬畏环境法。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之所以侦破困难还在于此类案件有着非常强的隐蔽性,此类案件很难和别的环境案件一样可以当场抓到嫌疑人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大数据分析将是我们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手段。在此问题上一是我们要有数据分析的能力,更要有分析海量数据的耐心;二是能请求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及监控视频平台运维技术人员参与,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及必要的数据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精准线索,在取证、调查过程中形成较为强大助力。

  与公安、检察部门的衔接沟通,有利于对案件办理的有效推进。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行刑衔接机制,定期开展案情会商及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深入探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案情办理,是有力开展“两打”案件的制度保障。

  三、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印制线路板添加剂生产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线路板添加剂生产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信息进行调阅,发现项目登记信息与实际建设情况有所出入。2023年4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了解到,2021年6月28日,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由第三方公司负责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线路板电子添加剂生产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1年9月,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派员去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查看,同年 12 月份给该公司下发了整改意见和资料清单,要求该公司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对生产废水未对接市政污水管网,碱液吸收塔净化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未设置进口、出口检测孔及检验测试平台等情况做整改。

  在该公司整改未落实的情况下,2022 年4月21、22日进行验收检测时,发现该公司因碱液喷淋洗涤塔设施建设不规范,不符合现场采样条件,采样位置及采样孔均达不到 GBT16157 第4.2条要求,无GBT16157第 42.3 要求的规范采样平台,无法对主要污染因子硫酸雾开展采样监测;该公司生活垃圾污水没有并入废水总排口,废水总排口也没有对接市政污水管网;检验测试的机构在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对废水进行取样。

  在此基础上,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线路板添加剂生产建设项目 (一期)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阶段验收监测报告表》(备案稿),并于 2022 年6月1日组织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并挂网予以公示。验收结论中表明,该公司履行并落实了“三同时”制度,完工验收监测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废水总排口已对接市政污水管网,废气、废水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该验收结论显然与真实的情况不符。

  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外排废气污染因子硫酸雾开展监测,主要污染因子缺失,存在重大漏项;检验测试的机构在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对废水进行采样,不符合验收检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废水检测报告只能证明设施的处理效果,不能反映该公司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真实排放情况;在废水总排口没有对接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形下,违背事实出具废水总排口已经对接市政污水管网的虚假结论。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2017] 4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筑设计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2023年4月24日,执法部门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6月7日,在该单位的申请下依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质证,陈述了自身的理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请求执法部门从轻处理。最后执法部门考虑到该公司属小企业,经济承受度较差,且该公司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整改,未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后果,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及相应的裁量标准,结合听证情况后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黄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线路板添加剂生产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军罚款人民币5万元。

  本案中,执法部门利用技术辅助手段,调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迅速锁定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随后依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认真聆听企业的相关诉求并予以采纳,帮企业梳理应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底线和红线,以及触犯底线和红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企业进一步落实排污方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通过验收信息系统、互联网等技术方法辅助锁定问题线索,固定验收电子数据证据,实现信息技术与案件查办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科技赋能作为案件查办的辅助手段,进一步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大幅度的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企业应当对自主验收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重视验收报告,不能当“甩手掌柜”“一委了之”,自觉严格遵守环评审批和验收程序,保证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再投入生产,如若轻视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程序,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黄石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3年3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石某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检查发现:石灰石破碎运输除尘系统DA 001号排放口等28个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两年一次自行检测,2022年1季度,2季度水泥粉磨除尘系统3号,4号排口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检测。该企业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检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安环科长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3月27日依法予以立案,3月31号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2023年4月21日经现场进行复查, 该公司已对石灰石破碎运输除尘系统DA 001号排放口等28个排口制定了自行检测计划并承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检测。

  2023年6月1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石灰石破碎运输除尘系统DA 001号排放口等28个排口属一般排放口,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两年才开展一次自行检测,容易被企业疏忽。

  排污许可制做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按证排污,有力推动将排污许可制打造成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利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按证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同时通过执法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持证排污。

  2023年3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石成美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检查发现:石灰石破碎运输除尘系统DA 001号排放口等28个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两年一次自行检测,2022年1季度,2季度水泥粉磨除尘系统3号,4号排口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检测。该企业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检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安环科长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3月27日依法予以立案,3月31号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2023年4月21日经现场进行复查, 该公司已对石灰石破碎运输除尘系统DA 001号排放口等28个排口制定了自行检测计划并承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检测。

  2023年6月1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石灰石破碎运输除尘系统DA 001号排放口等28个排口属一般排放口,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两年才开展一次自行检测,容易被企业疏忽。

  排污许可制做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按证排污,有力推动将排污许可制打造成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利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按证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同时通过执法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持证守法排污。

  六、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破坏:大冶市雷山德丰凯隆温泉酒店在大冶市陈贵镇雷山风景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23年8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黄石市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进行了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大冶市陈贵镇雷山风景区内建设有一家名为大冶市雷山德丰凯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酒店,主要营业范围为餐饮、住宿业务。现场勘察发现该酒店污水站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停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绕过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通过管道(管道破损处有少量废水外排)排放至雷山风景区大门旁的陈贵大港,最终进入大冶湖。

  该行为符合《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情形,属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由县级以上生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黄环支责【2023】4-2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9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3〕45号),对其处人民币罚款16万元。

  按照《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该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该案中,由于酒店工程部负责污水处理站的员工已离职,没有办法进行调查询问,就目前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是不是存在主观故意,且该公司引出雷山风景区再外排的废水达标,对环境影响较小。

  小雷山风景区位于湖北省大冶市城区以西15公里的陈贵镇境内,是鄂东南重要的风景名胜之一,国家4A级旅游景区——雷山风景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冶市雷山德丰凯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地处雷山风景名胜区内。集温泉、餐饮、客房、娱乐为一体的绿色温泉度假村。营业面积达12万平方米,最高日接待量5000人。本案中该公司外排废水虽通过管道接出风景区且达标排放,但由于该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员工更换频繁,没办法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输出污水的管道较长有可能会出现破损时,对雷山风景区生态环境形成重大威胁。本案的执行既有效打击了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同时保障风景名胜区环境安全。